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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盈余公积金的定义和用途

法定盈余公积金是指国家统一规定企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其提取顺序和规则是在弥补亏损之后,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非公司制企业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可超过净利润的10%。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50%时不再提取。企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主要是为了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派送新股等。

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但企业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余额不得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法定盈余公积的主要用途为:一是弥补亏损;二是增加资本(股本)。如: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股本)或派送等。

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算规则及提取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没有考虑公司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若公司持续盈利无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可按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若公司当年出现亏损,下年度盈利,按《税法》以及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公司盈利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税后剩余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只能持续五年,五年后须用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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