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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收购要约:定义、特点和规定

定义:

股票的收购要约是指收购方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公开发出的购买要约,表明愿意按照一定的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收购要约通常发生在兼并收购(M&A)活动中,目的可能是控制被收购公司、参与管理或改善投资回报。

特点:

  1. 广泛的购买请求:收购方通常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要约。
  2. 大比例购买:收购方往往请求购买发行人股票的大部分。
  3. 高于市价的要约价格:收购价格通常高于市场价格,以吸引股东出售股份。
  4. 固定的要约:收购要约通常是固定的,不可转让。
  5. 有条件的要约:通常会有购买数量的上下限,即收购方只在收购达到一定数量时才会完成交易。
  6. 不可撤回的期限:收购要约在一定的期限内是不可撤回的。
  7. 卖方压力:股东在接到收购要约后可能会承受卖出股票的压力。
  8. 收购计划公开声明:收购方通常会在收购股票之前或同时公开声明收购计划。

收购要约的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法》第82条规定,收购要约的内容包括:

  1. 收购人的名称和住址;
  2. 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3. 被收购上市公司名称;
  4. 收购目的;
  5. 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购买的股份数量;
  6. 收购期限和收购价格;
  7. 收购所需资金及资金保证;
  8. 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收购方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要约的公布:

  1. 公布时间:根据《证券法》第83条,收购方应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同时,《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2. 公布程序:根据《证券法》第81-83条,收购要约可以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但在此之前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15天后方可公告其收购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收购要约发出并不需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收购要约的期间:

收购要约的期间是要约的有效期限。《股票条例》第49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时间从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但对最长要约期间没有规定。《证券法》第83条规定了最长要约期间,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总之,收购要约是在收购活动中发起的购买要约,涉及许多与公司基本面、股东权益、资金和市场环境有关的内容和规定。理解收购要约的特点和内容对于投资者、被收购公司和收购方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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