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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的概念及分类

股本也称为:股份、股份资本,是指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权益,是经公司章程授权、代表公司所有权的全部股份,既包括普通股也包括优先股,为构成公司股东权益的两个组成部分之一。

股份是很重要的指标。股份总数为股本,股本应等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所以,股本也是很重要的指标。为了直观地反映这一指标,在会计核算上股份公司应设置“股本”科目。

公司的股本应在核定的股本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与股本总额往往并不会一致,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大于股本总额的,称为溢价发行;小于股本总额的,称为折价发行;等于股本总额的,为面值发行。

在我国,是不允许公司折价发行股票。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公司应将相当于股票面值的部分记入“股本”科目,其余部分在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后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股本的分类:

1、额定股本:公司章程设定的可以合法发行的最高股本数额;

2、已发行股本:公司已经依法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数额;

3、发行在外股本:公司已经依法向股东发行的并一直持有股本数额;

4、库藏股:公司已经依法向股东发行但由公司收回尚未注销的股本数额;

5、已认股本:投资者根据合同分期认购但股款尚未全部缴入的股本。

股本的具体形式:

1、货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货币,是公司资本中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一种构成形式,几乎所有不同类型的公司都离不开货币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但对货币出资的比例未作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了公司发起人以充分的选择余地,使得各类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合理的决定。

2、实物:实物,主要是指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

3、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及未取得专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决窍等,它们都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也是各国公司法普遍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

4、土地使用权:依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只能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作出规定。以划拔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使用要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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